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前者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养子女的姓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养子女及其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亲属的关系等问题。后者主要包括涉及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关于收养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上,按照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民法规定,它们允许养子女保有双重亲属关系,子女被收养后,除发生姓氏上的变化,亲权与财产管理权移转给养父母外,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仍然保持,继承和抚养问题一般也不受收养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对于有关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其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其三,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
其四,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
其五,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收养的效力包括哪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诉解消效力
收养诉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
《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法律效力
我是外省人,2004年因全家迁户口办了收养公证书.而没有办收养证.现在我想在这里要个生育指标,请问;以前办的收养公证书能具备收养证的同等法律效力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针对您的描述是有法律效力的。
小编结语: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效力包括哪些及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效力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