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有哪些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夫妻离婚后债务怎么处理?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2.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
3.法院对判决离婚中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处理的,应从判决结果来确定各自应偿还的部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共同债务明确了各自应当偿还的份额,但该判决的既判力,为约束双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按照离婚判决明确的份额判决各自偿还的部分,并对债权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对债务情况不予陈述,致使法院对该离婚案件调解或判决时遗漏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应将原夫妻二人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其中的一方无能力偿还债务,可责令该债务人以其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对债权人来讲,原夫妻二人都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基本案情】借60万未还夫妻离婚后法院依然判决两人共同承担!
黄某与何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借款后,黄某向张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向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保证在借款到期之日全额偿还借款,如逾期未还,滞纳金每天按借款额的1%收取。”
然而, 2013年11月4日,黄某、何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黄某分得家中债务,何某分得家中财产。
黄某在借钱后,张某一直无法找到他,法院开庭后,黄某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在庭审时,何某认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分给了前夫,她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黄某、何某向张某借钱后,双方因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黄某、何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由此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黄某、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的主张,有借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要求黄某、何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张某自认双方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5日止,故利息应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发生的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借款由夫妻共同清偿。同时,即使后来黄某和何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属于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张某的借款应由黄某、何某共同清偿。
小编结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更多夫妻离婚后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