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很茫然,自己与前夫已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债务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怎么时隔两年,会有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而且涉及的还是一笔8万元的巨额债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而前夫胡某一直未来应诉,但他却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向姚某借款之事,和我前妻毫不相干,此款属赌款,况且我连累她了,早就离婚了。”这与原告姚某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前后矛盾。法院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了几个疑点:其一,原告姚某陈述:他分别在2001年、2002年、2003年三次借款8万元给胡某。在开庭时姚某又陈述:“我在2005年4月、5月之前不认识胡某。”姚某提供的证人则陈述,他于2005年4、5月份介绍胡某向姚某借款,而恰恰胡某因为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间被收容教养。显然姚某陈述的借款时间与其提供的证人陈述的借款时间相矛盾,与胡某被劳动教养的时间也相互矛盾。对此姚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二,对该款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姚某举证,只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未能说明具体用途,而胡某向法庭书面表示认为该借款是赌债。其三,姚某向法庭陈述其与胡某是一般朋友,在胡某第一次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借钱给胡某,也不合常理。其四,胡某于2006年12月书写借条,于2007年5月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可以看出借条形成时间正是夫妻关系恶化期间。
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认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姚某未举证证明该8万元借款符合前述情形,而胡某认为该8万元借款系赌债,张女士为不知道。故不能认定该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由胡某一人归还8万元借款,驳回姚某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表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以上7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知识:
离婚后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2.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
3.法院对判决离婚中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处理的,应从判决结果来确定各自应偿还的部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共同债务明确了各自应当偿还的份额,但该判决的既判力,为约束双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按照离婚判决明确的份额判决各自偿还的部分,并对债权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对债务情况不予陈述,致使法院对该离婚案件调解或判决时遗漏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应将原夫妻二人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其中的一方无能力偿还债务,可责令该债务人以其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对债权人来讲,原夫妻二人都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小编结语: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