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或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或外国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凭此证明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项。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三)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我国法律。
案例分析
涉外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近亲属关系,为争夺其母亲身前遗产,女儿作为原告将其父亲、兄弟姐妹四人一并诉至法院,诉求将座落福清融北路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渔市街套房两套及杂物间两间、以及步行街店面两间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诉求要求分得上述房产的十分之一份额。
承办经过:被告四人均系香港身份,且长期在香港居住生活,在收到法院传票、原告诉状及相关证据后与福清吴志成律师取得联系,在多次沟通后双方建议委托关系,被告四人在香港办理公证委托吴志成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接手该案件后,本律师依法调取被继承人身前在福清市公证处办理的相关公证,其中一份公证证明渔市街套房两套及杂物间两间、以及步行街店面两间由被继承的两儿子继承。在提交上述公证证据后,原告律师随即撤回上述公证涉及的相关诉讼,只保留福清融北路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十分之一的诉求。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定继承对该幢房屋进行判决。
本律师提醒:公证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现今社会,房产已是老百姓最重要的不动产,同时在离婚率高居的情况下,相关继承纠纷就将层出不穷,因此在这里要建议学习欧美国家的习惯,到一定时候,到律师或者公证处办理相关继承遗嘱,等自己百年之后,相关遗产就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这就将大大的减少各继承人之间的纷争。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外籍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
外籍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对继承没有争议,所有继承人办理公证继承,然后过户即可。 2、有争议,外籍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依法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 3、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处理诉讼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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