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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核心提示:近年来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债务问题越来越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如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偿还,这就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怎样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界定?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界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 生活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界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同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而不能死套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夫妻共同债务怎么界定

农户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10月按当地农村风俗公开订婚并同居,2011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于2010年12月向某农信社贷款5万元购车跑运输,后于2011年10月又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未向王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12年上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农信社和王某均向张某提出还款要求,张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农信社和王某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偿还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李某分别以非婚姻存续期内所欠债务和有夫妻协议在先为由予以反驳。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某农信社与张某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应履行到期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但借贷关系发生在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前,即债务发生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李某不负贷款本息偿还之连带责任。

第二,张某和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此约定债权人王某并不知情,不符合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因此张某向王某的借款应界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李某对此有偿还义务,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债务范围内,根据债务性质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要求张某承担其应当承担部分。

由此可见,某农信社败诉的原因是没有掌握界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时效范围,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而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登记结婚”为法定标准,此前发生的债务均属个人负债,因此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而王某胜诉的原因在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要使约定对第三人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产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财产权利归属为各自所有;债务性质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在上述案例中,第三人王某不知张某夫妻的财产约定,因此该约定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夫妻对王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结语: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界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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