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效力
张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为维持生活经营小卖部。从2002年起张某经常去李某处提货,有时付现钱,有时赊账,截止到 2003年12月1日,共累计欠款5900元,张某给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2003年12月11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与王某在垦利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外债由王某归还。之后,李某多次向张某与王某催要该款,但王某说不知道这事,现在我与张某已离婚,谁打条你跟谁要。张某说,我与王某已协议离婚,约定该一切外债由王某归还,外债问题与我一概不相关,所以该债务我不能还。因张某与王某互相推诿,李某便将两人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债务系两被告间的共同债务是显而易见的,此债务的形成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继期间。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该条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这一点无论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如此处理的。对该共同债务的偿还,应首先是以其共有财产来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时,或没有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负有对该项债务足额清偿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两被告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作出了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做了形式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离婚登记,所以该离婚协议有效。
但因该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的约定,由于没有争得债权人同意,故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两被告间产生约束力,是其内部约定,所以两被告离婚后该连带债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免除。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一经形成,与夫妻关系是否还继续存在没有关系。本案债务系买卖合同之债,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是对人权,其请求权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而身份关系的变化对特定的主体即人而言是一个与债权债务无关的法律事实。
在本案中,两被告仍为连带债务的主体,由于离婚而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此连带的共同债务关系中的地位。该案离婚协议中有关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缩小了义务人的范围,增大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并可能会加大对债权人的债权的风险,所以事先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这种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任何拘束力。虽然两被告离婚后任何一方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但依该协议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归还了该债务后,可依该协议对债务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尝。
【相关知识】
一、债务分割协议应该怎么写?
夫妻债务协议书
甲方(男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乙方(女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x市zz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现因……(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乙方现在没有怀孕。
三、甲乙双方的财产分割:
(一)、夫妻财产清单如下:
1、甲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清单:
(1)、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2)、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3)、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2、乙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清单:
(1)、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2)、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3)、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4、甲乙双方共同名下的财产:
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5、其余财产:
甲方在xxx公司占有xxx股份,乙方在xxx公司占有xxx股份。
(二)、甲乙双方财产分割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x元,支付方式为:1)在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2)分期支付,在xx月xx日前首付xxx元,以后每(时间段)支付xxx元。
2、甲方履行前款支付义务后,上述清单所列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有需要变更登记或过户的,乙方应在xx月xx日前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3、甲乙双方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用品,经双方协商同意,均归个人所有。清单如下:
a、甲方贵重生活用品:
4、乙方贵重生活用品:
四、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一)、甲乙双方均承诺,自己在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未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双方也没有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若离婚后发现甲乙双方中任何一人,在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有债务,则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二)、离婚后,若因一方债务问题牵连另一方负担连带责任,则另一方有权向其完全追偿。
五、其他要协议的内容:
(一)、乙方对甲、乙双方财产状况有了完全了解,离婚后,乙方不得以甲方隐瞒财产或其他任何理由,再次向甲方要求补偿,或分割财产。
(二)、离婚后,双方各自生活,任何一方不得侵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若甲方未在xx年xx月xx日前支付乙方人民币xxxx元,或乙方未按协议交付财产及履行过户登记等义务,则应付违约金xxxx元给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办理房产过户要多几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离婚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夫妻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小编结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更多债务分割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