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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核心提示: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现在社会结婚彩礼更是猖狂,“一动不动,万紫千红一片绿”都是对彩礼的描述。现在结婚彩礼这么重,随之而来的是,离婚后彩礼怎么办?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相关内容。更多结婚彩礼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

不知从何时起结婚离婚都成了奢侈品,没钱的人“结不起婚”,因为彩礼太重,有钱的人“离不起婚”因为损失太重。从周礼开始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而延续到现在的结婚彩礼,已经逐渐变了味。那么怎么判断现在结婚彩礼以及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成了时下热门话题。

一、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二、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三、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四、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网友咨询一:我的结婚彩礼,还可以要回吗?

我(男方)年龄不到结婚年龄,没有同居生活,没领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送了彩礼。现在女方跑了,我以什么方法可以要会以前给她的彩礼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其彩礼,返还的机率很大。

网友咨询二:我需不需要给女方青春损失费?

我们双方订婚后,我(男方)先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全额返还订婚时的彩礼钱,我想问女方是不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返还,并且不能提出有关青春损失费的问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要分情况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规定分析你的案件,属于前款第(一)项的规定,财产时可以返还的。

关于你提到的青春损失费的问题,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网友咨询三:结婚3年了,离婚后彩礼返还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要分情况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规定分析你的案件,不属于任何一种,不存在彩礼返还。

小编结语:现在中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贫困山区从最初的几万元飙涨至目前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更有甚者“离不起”,因为离婚涉及彩礼返还一系列问题更加复杂。使人们望而生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结婚彩礼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彩礼纠纷  彩礼返还  彩礼返还司法解释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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