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是什么?
(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讲诚信”。笔者认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
(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二、离婚如何应对虚假债务?
(1)从借款时间上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举证证明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2)请求法院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法院一般会加以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的后果,给其震慑力。同时,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加以询问。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3)如果能说明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者共同经营,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开庭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只向法院出具借条,而没有申请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则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三、法院怎么处理离婚案中的虚假债务?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网友咨询: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例
陈某于1996年娶黄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黄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黄某与陈某感情逐渐淡化。陈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黄某拒绝履行义务。
请问:陈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陈某3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小编结语: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类债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可以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于此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可能造成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从而虚构债务,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债务涉他性的滥用。更多离婚虚假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