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多分共同财产伪造债务
2006年12月,周先生与李小姐在内地结婚后来深圳发展,经过几年的事业打拼,周先生在深圳已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老板,有房、有车、有公司、已成为所谓的成功人士。而李小姐则辞掉做护士的工作专职在家带小孩与料理家务,默默地支持周先生经营公司。也许因为周先生有了钱,其身边经常有漂亮的女人缠绕,周先生也由深夜回家发展成彻夜不归,当李小姐质问丈夫为什么夜不归宿?周先生却声称是生意上的应酬,今天刚送走韩国客户,明天又要接待日本客商,身不由已啊!。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小姐发现周先生有了地下情人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开始爆发并导致感情破裂。周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特别要求应从共同财产中偿还债权人的350万元的巨额债务。
在答辩期内,女方小李辩称其从未听说家里向别人借过350万元的巨额债务,丈夫周先生出具的所谓借条落款是1998年1月,该借条应是在起诉时临时伪造的,其目的是要让女方少分财产而使自己能够侵吞女方的财产。
最后向法院明确提出要求对周先生提供的“借条”进行司法笔迹鉴定,以确定书写的时间。后经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借条是于2006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法院认定是伪证。因为周先生伪造债务巨大,故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呈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在于女方要求对证据进行了科学的证据识别,从而还原了事实真相。
(1)遇到一方企图伪造债务,多分财产的行为,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并及时申请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已取得另一方伪造债务的证据,在诉讼中化被动为主动,并最终将对方绳之以法。
(2)人民法院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周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理应追究其刑责。
【相关知识】
一、怎样应付离婚诉讼中对方伪造债务?
伪造假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据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
二、伪造债务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1、伪造书面债务凭证。主要以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作为书证。 比如儿子伪造向父母借款的借条等。
2、伪造债务凭据方与证人串通做伪证。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3、提供伪造债务凭据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加剧矛盾对立。因伪造债务证据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增加了法官对债务凭据查明的难度,一旦认定有误,将加剧离婚当事人之间矛盾,不利于案结事了。
小编结语:离婚时伪造债务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司法拘留、罚款,甚至可以判处刑罚。更多离婚诉讼伪造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