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虚假债务怎么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债务人本人或配偶能对此约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在该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余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作证,严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可以要求债权人必须到庭作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应当对债权人就债务形成的时间、地点、用途、金额、利息、在场人、以及借款是否还过等等进行详细的询问,看看是否与举债配偶的陈述一致,从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向债权人充分说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告知作伪证可能被予以罚款、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使其受到内心的强制约束。
(二)通过债务本身的特性来分辨债务的真伪
虚假债务本身由于是虚构的必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若是能够仔细观察,必定会发现破绽。这里包括举债的数额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担保,是否包含利息,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状况等等。若是举债数额巨大,而举债人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好,有没有担保,亦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平时没有过多的经济往来,一般来说债权人是不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借款与他人的,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还要看是否有书面的借条,若是有可以采取鉴定,鉴定借条形成的时间,若是没有书面借条,而只是口头借款,那就更要慎重,一般不予认定。
(三)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区分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即债权人与举债配偶之间的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责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应该让举债配偶来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配偶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就认定为个人债务,非举债配偶一方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配偶追偿。这样即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保护了另一方配偶财产免受侵害。
二、离婚虚假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假债务有如下基本特征:“债权人”都是伪造一方的近亲属或亲密朋友,出现时间都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借条”的落款时间一般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的几年甚至10多年以前,目的是为了多分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离婚诉讼中串通制造虚假债务,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黎先生与明小姐与2005年8月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因婆媳关系、孩子教育、生活琐事等问题争吵不已,长此以往,身心俱疲的二人因爱生恨,明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在离婚诉讼中能够多分财产,黎先生与其表哥商量,提交了一张虚假借条,载明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其表哥叶先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投资,并由其表哥叶先生作证,主张该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明小姐在离婚时承担一半债务,即人民币5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知,一方面,夫妻一方需要承担债务存在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夫妻另一方也有权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主张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以此达到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目的。
小编结语: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更多离婚虚假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