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2.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
3.法院对判决离婚中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处理的,应从判决结果来确定各自应偿还的部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共同债务明确了各自应当偿还的份额,但该判决的既判力,为约束双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按照离婚判决明确的份额判决各自偿还的部分,并对债权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对债务情况不予陈述,致使法院对该离婚案件调解或判决时遗漏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应将原夫妻二人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其中的一方无能力偿还债务,可责令该债务人以其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对债权人来讲,原夫妻二人都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离婚后夫妻债务由谁偿还?
【基本案情】夫妻债务共同担 离婚也要把债还
2014年9月2日,商丘市民韩某因工程急需,向朋友小王借款20万元,当场出具借条,约定期限半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韩某未按时还款,找韩索要,开始韩答应得挺好,但一直拖着不还,再找,韩就有些不高兴了,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小王无奈只好拿着借条到韩家找韩某妻子崔某要求偿还,意想不到的是,崔拿出离婚证书,说她与韩某早已离婚,现在两人已无任何关系,且离婚时已约定房子归自己所有,债务由韩某承担,所以债款与她无关。另查明,被告韩某与崔某1998年6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6日登记离婚。
睢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间借贷合同。被告韩某在与被告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崔某应与韩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韩某、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均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离婚时二人虽约定债务由韩某自己偿还,但该约定系韩某和崔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小王。
小编结语:夫妻姻缘会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或一方生命的逝去而终了,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使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除非另一方有充分的法定事由,否则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终了而让其轻易得以免除。更多离婚后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