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它适用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过错方的侵权责任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损害事实,是有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力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外,对其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8]还须注意一点,即有离婚的发生,才使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不离婚,则不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开始。
(二)违法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即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禁闭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过饮食、不给于治疗疾病等。遗弃则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抛弃家庭成员的目的,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配偶同居或有能力而拒绝抚养等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时间上,因在前果在后。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是无过失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以及对义务和公共准则的漠视。”过错在范围上是有限的,指上述四种行为,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不能将过错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失。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故意。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的行为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简单而客观有效的。
二、如何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明确规定:当事 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离婚案件中被告认可婚内出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五千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