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负担自身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值得提倡的。
2、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上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发生,并在社会保障尚不发达或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祖辈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时的赡养义务,分配或者说强制分配给了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据此所产生的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即为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免除。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在两种情况发生时对祖辈有赡养义务。一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发生,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再发生;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往往意味着父辈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赡养的条件,如果自己的子女应对祖辈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辈尽赡养义务,父辈的生活将失去保障。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
网友咨询: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我们夫妇二人婚后生育二子二女,均已成家并生育子女。长子已经病故,无子女;次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均已成人并有负担能力;长女未婚,无子女,没有固定工作,依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次女婚后生育一子,次女前年不幸意外死亡,其儿子现年16岁,尚未成人。现在夫妇二人因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长女和次子之子女(孙子女)及次女的儿子(外孙)尽赡养义务,是否合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原理,赡养须符合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的天然的第一顺位的赡养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发生隔代赡养的情况,隔代赡养是指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的赡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隔代赡养才会发生。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我们认为,应当从立法本意及婚姻法的整体来理解该条,所以这里的“子女已经死亡”是指子女均已死亡。 “子女无力赡养”也应作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不能因为子女没有工作、下岗或收入微薄而免除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只有在子女丧失或不具备赡养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赡养。
因此,李先生夫妻二人可以要求长女承担赡养义务,尽管长女收入并不丰厚,但仍应当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从法定层面讲,李先生是无权要求孙子女及外孙来承担赡养义务。但从实际情况及我国尊老的传统来说,在孙子女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也应当适当的承担部分的赡养义务;但外孙尚年幼未成年,故无须也无能力承担赡养义务。
小编结语:一般情况下,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的天然的第一顺位的赡养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发生隔代赡养的情况,隔代赡养是指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的赡养。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