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要赔偿吗?
离婚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网友咨询:准备离婚的我需要给他赔偿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结婚两年多了,我们总是为了钱吵架,两年多没有孩子,这时候都是看病花钱,那天我们又为了钱吵架,他让我滚,我回我家了,后来让他接我,他说不接,现在他接我,我不想过了,这两年他挣了钱不存也舍不得让我花,也打过我,我现在说离婚,我需要赔偿他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能够为你解答。就你提出的问题,我有一个疑惑,那就是你所说的赔偿到底是基于你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看病所花的钱呢,还是基于你提出离婚这一件事情?
首先,如果你所说的赔偿是针对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看病所花的钱,那么你在提出离婚时是不需要赔偿他的。
第一,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支配的权利。
其次,如果你所说的赔偿是基于你提出离婚这一件事,你也是不需要赔偿他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赔偿另一方的规定。
最后,你在叙述中提出你丈夫打过你。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因此,如果你的丈夫对你有家暴行为,在离婚诉讼中你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二、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虽然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网友咨询: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蔡先生与何小姐2002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经过多年爱情长跑,终于在2011年年底领证结婚。婚后双方因为性格问题发生过一些争执,2013年蔡先生提出离婚,但何小姐认为两人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蔡先生提离婚太草率了。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僵持不下,后来何小姐终于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最美好的10年青春都和蔡先生在一起,到头来蔡先生还是要离开她,要求蔡先生赔偿其青春损失费20万,蔡先生不同意,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何小姐想知道自己能向蔡先生要青春损失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除非蔡先生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之一,何小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何小姐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编结语:本着保障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公序良俗的民法理念,法律应该对一方确因做出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该行为已造成另一方受到伤害的事实,而对其施以法律的制裁,对无过错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更多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