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如何继承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不可继承的财产包括哪些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财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请问律师:我父亲得到过他五叔的房产份额(他五叔未婚,1931年,在他的叔叔读书时就英年早逝),有过过继的文字但没有过继的事实;我父亲自小到成家,以及成家后都与他的亲生父母是赡养和抚养关系。我父亲有得到亲生父母遗产的资格吗?假设有过真正的过继,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按照这个法律,也是有权利。 您认为这个官司可以胜吗?你可以代理吗? 再有,我们的共同继承人以隐瞒我们是继承人的事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并将房产继承到他们手中,我们向公证处提出复议,因对方和公证处有私人关系,公证处坚持了他们的错误,提出旧社会的事情,线索不足、无从查实、无权裁定。维持他们出具的公证书,我们可以到法院起诉公证处吗?以财产已经流失。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可以起诉公证处,但不影响你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分遗产。即使对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收养关系,能证明你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此由分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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