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男性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现实中很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急于结婚生子会冒用他人的名义结婚登记,这样做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小编提醒切不可这样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具体看一下:
网友咨询: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我听说有些地方16就有宝宝了,可是有人说20才可以结婚,究竟应该是几岁结婚呢?16真的可以生小宝宝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中国香港法定结婚年龄是16周岁。中国台湾法定结婚年龄为20周岁。其他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州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
【案情回顾】
1998年,17岁女孩赵某娟欲与男友王某结婚,因赵某娟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为早日完婚,赵某娟冒用刘某丹的姓名和户籍信息登记结婚。2012年5月,刘某丹得知此事,以赵某娟的冒名行为导致其无法登记结婚、使其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为由,将赵某娟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娟赔偿刘某丹各项损失36793元。
1995年,刘某丹的母亲王某红改嫁给同村赵某林,赵某林也有一个女儿,就是赵某娟,虽然是重组家庭,但刘某丹与赵某娟感情却非常好,胜似亲姐妹。1996年,17岁的赵某娟在外地打工期间,有了一男友王某,热恋中的两人有了结婚的打算,可是17岁的赵某娟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为了早日完婚,赵某娟想到了比自己年长5岁的刘某丹,产生了冒用他人姓名结婚的念头。赵某娟与王某在当地村支书李某(已过世)处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1998年3月29日,赵某娟冒用刘某丹的姓名和户籍信息,在当地婚姻登记处与王某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证姓名为刘某丹,照片却是赵某娟的。
2012年5月,刘某丹得知此事,随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结婚证,2012年11月27日,当地撤销了赵某娟与王某的结婚登记。之后,刘某丹以赵某娟的冒名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登记结婚、致使其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为由,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娟向刘某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赵某娟却表示,当初是自己老公王某一手办理婚姻登记事宜,自己并不知情,希望法院酌情处理。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娟与刘某丹1995年因家庭历史原因共同组成家庭,赵某娟于1998年在未告知刘某丹的前提下,冒用刘某丹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并与王某登记结婚,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
遂依法判决:一、赵某娟赔偿刘某丹交通费7299元、误工费36000元、通讯费27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49029元;二、赵某娟向刘某丹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赵某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由赵某娟赔偿王某丹交通费7299元、误工费23764元、通讯费27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6793元。
【法律分析】
姓名是自然人的生理属性、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每个人用以表现自己从而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化名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都不予结婚登记,关于女性和男性结婚法定年龄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结婚年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