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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强行退婚引彩礼纠纷,法院判决男方有权索回彩礼

核心提示:女方收彩礼后强行退婚引彩礼纠纷,法院判决男方有权索回彩礼,现实中这样的纠纷越来越多,下文中婚姻帮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答当遭遇退婚彩礼纠纷时该如何应对,如果您有更多彩礼纠纷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回顾】

没有结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类案例在农村仍很普遍、经常出现。前不久,记者来到榆林市米脂县采访时了解到,米脂县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的一起返还财物纠纷案,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达到案结事了。

三年前,家住米脂县龙镇年仅22周岁的村民刘某某(原告、男),与相邻佳县大他3岁的村民李某(被告、女)经亲戚介绍相识,通过较短时间接触,两青年便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娶嫁仪式。当时,男方按地方风俗惯例给女方买了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及银手镯一副。之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俩人就已同居生活(现无子女)。然而,俩人在一起生活不到一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发生矛盾纠纷,李某反悔要强行退婚,刘某某不愿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此纠纷经米脂法院受理依法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李某返还刘某某三金、银手镯一副(实物已兑现);二、由被告李某付给刘某某金耳钉折价款462元(已兑现);三、原、被告其他经济往来互不追究。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张耀斌:订婚只是婚姻前的一个传统习俗程序,只有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因此,订婚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订婚后,一方在未登记前解除婚约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从法律角度上讲,刘某某有权索回彩礼。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女方接受了“彩礼”后反悔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处理由“彩礼”引起的纠纷呢?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显而易见,该案件完全符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则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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