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没有结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类案例在农村仍很普遍、经常出现。前不久,记者来到榆林市米脂县采访时了解到,米脂县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的一起返还财物纠纷案,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达到案结事了。
三年前,家住米脂县龙镇年仅22周岁的村民刘某某(原告、男),与相邻佳县大他3岁的村民李某(被告、女)经亲戚介绍相识,通过较短时间接触,两青年便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娶嫁仪式。当时,男方按地方风俗惯例给女方买了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及银手镯一副。之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俩人就已同居生活(现无子女)。然而,俩人在一起生活不到一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发生矛盾纠纷,李某反悔要强行退婚,刘某某不愿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此纠纷经米脂法院受理依法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李某返还刘某某三金、银手镯一副(实物已兑现);二、由被告李某付给刘某某金耳钉折价款462元(已兑现);三、原、被告其他经济往来互不追究。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张耀斌:订婚只是婚姻前的一个传统习俗程序,只有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因此,订婚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订婚后,一方在未登记前解除婚约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从法律角度上讲,刘某某有权索回彩礼。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女方接受了“彩礼”后反悔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处理由“彩礼”引起的纠纷呢?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显而易见,该案件完全符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则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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