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军人的婚姻,军人的财产更应该受到保护。离婚中最难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军人的身份特殊,所以有些财产虽然是婚后取得亦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网友咨询一:老公是军人,如果我们分居自动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我们有一个儿子,家里的房产,存款,都是他的名字,如果离婚儿子会给谁?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离婚问题。你们离婚,要么协议离婚,要么诉讼离婚,而没有自动离婚的。
2、财产问题。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3、抚养子女问题。双方中,谁的抚养条件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子女就由谁抚养。二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给付抚养费,一般为其月工资的20%-30%。你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就要找出比对方好的抚养条件来,这对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极有好处。
网友咨询二:复员军人复员费所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我03年1月结婚,06年5月购房产一处十二万二千元,当时借款六万余元,贷款五万五千元,06年12月复员,用复员费将贷款和借款全部还清,因购房时我无身份证,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现在女方提出离婚,房产现价值三十万元,我能分多少,有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望知情人给解答,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情况,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复员军人的复员费是个人财产,由于房子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尽管只写了你妻子的名字,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而且对于还款事项,是用的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部分。
网友咨询三:军人离婚时,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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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知识较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不像普通婚姻财产分割那样,是为了体现我国法律对军人财产的特殊保护。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