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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家书”引发财产继承纠纷 法官是如何裁判的?

核心提示:为了自己过世后,孩子们能和睦相处,胡老汉特意拟了一份分家书。没曾想,20年后,这份分家书不仅引发了兄弟之间的矛盾,还引发了父子、叔侄之间的纠纷。那么,这则【案例】“分家书”引发财产继承纠纷法官是如何裁判的?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继承纠纷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继承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缘起:分家书把房屋分,祖父还考虑了孙

事情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胡老汉在汉寿县龙阳镇(时称“城关镇”)有一套上、下二层,左右各二间的砖木结构房屋。其膝下有三个儿子分别是胡甲、胡乙、胡丙;其中,胡丙有精神疾病,胡甲有个儿子叫小胡。

老胡见自己年事已高,怕自己过世后孩子们因争房子起矛盾,便写了份“分家书”。“分家书”一式三份,大儿子胡甲、二儿子胡乙、二女婿彭某各持有一份。

老胡在“分家书”中写道,“我决定将进门右进楼房全部分给胡丙”、“决定将进门左进的楼房上面分给胡丙,下面由我二老暂居,如胡丙自寻配偶完娶后,我二老即暂居胡丙的一间房子,让与胡丙完娶。”

或许是心疼大孙子,老胡还特意在“分家书”写到,“胡丙的楼房以后由小胡接管”。

纠纷:爷爷三叔先后过世,父亲二叔私下把房子分

1991年,老胡去世,房子顺利由胡丙取得。在1999年12月,当地国土部门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将老胡留下的这栋房屋的左边上、下两层各1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胡丙。

胡丙在这栋小楼内又生活了10年,一直未婚,于2009年9月去世。胡丙去世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也无子嗣。对于其遗留下的房屋,胡甲与胡乙之间多次协商未果,后经亲戚多次协调,两人于2009年11月签订协议。约定胡丙遗留下的房屋归胡乙所有,由胡乙给胡甲支付三万元。

据事后小胡讲,在其父胡甲与其叔胡乙签约时,自己并不知晓,到了2013年1月,小胡知晓了老胡《分家书》中牵涉到自己,胡丙的房屋中,自己应该有份。

当年2月,小胡从其父手中得到了这份《分家书》。并因此与其父胡甲、其叔胡乙发生了纠纷,多次协调无果,小胡一气之下将父亲胡甲、叔叔胡乙一并告上了法院。

案结:孙子诉请协议无效,法院驳回诉求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小胡认为,爷爷老胡生前附条件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房屋二间分给自己。在爷爷去世时,作为遗嘱持有人的胡甲、胡乙并未将遗嘱告知自己,并且在2009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遗嘱所述财产私自分割。其父胡甲、其叔胡乙的行为,违反祖父老胡遗嘱的内容,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胡提出,请求确认其父胡甲、其叔胡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责令他俩归还此前祖父的遗赠。

对此,胡甲、胡乙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俩认为国土部门已于1999年12月本案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胡丙,胡丙为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原告小胡不是胡丙逝世后的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胡丙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老胡在分家书中要求胡丙死后将房屋交由胡甲接管的意见,与胡丙对房屋享有的法定权利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胡丙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其生前未处分的房屋等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胡甲不属胡丁的法定继承人,房屋如何处分与胡甲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胡的诉讼请求。

日前,此案上诉期已届满,小胡、胡甲、胡乙都未对此裁决提出上诉,裁决生效。

相关链接:《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网友咨询:遗嘱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的母亲先于我的父亲20天去世,生前没留下任何遗嘱,听说我的父亲可能留下了让我大哥继承全部财产的遗嘱,其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将有待于验证。而我的大哥手中握着全部遗产不作任何分割。请问,我继承母亲和父亲遗产的诉讼时效各是多长时间?

婚姻帮律师解答:

1、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以继承纠纷案由起诉,应当在2年内起诉; 2、请求财产分割属于物上请求权,无诉讼时效限制。若以财产分割案由起诉,则不因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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