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孩子没跟爹妈姓 继承遗产起纠纷
上世纪90年代,重庆万州的老周经人介绍与林女士结婚。2003年老周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万州城区的房产。老周与前妻生育的5名子女都已经长大成人,双方没有太多往来,直到前不久,5名子女找到继母林女士,要求分割继承老周留下的这套房产。
协商过程中,他们不承认林女士的女儿小张是继承人,最终双方只得对簿公堂。法庭上,老周的五名子女提出,小张不姓周也不姓林,且小张从2岁开始才与老周和林女士一起生活,由此他们认为小张不是老周的亲生子女。林女士辩解,当年她与老周结婚时,自己是初婚,而老周已经有了五个成年的子女。为了给他们的孩子小张上户口,一家人决定把小张寄养在林女士的姐姐家中,同时让女儿跟着林女士的姐夫姓张。直到女儿长到2岁后才把小张接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在林女士与老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且从她2岁之后就与林女士、老周一起生活。老周的5名子女虽然对小张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但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法院根据以上事实,推定小张是老周的亲生女儿,应当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法院一审判决,小张与其他5名哥哥姐姐均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一、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条件。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 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 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 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诉讼需要那些材料?
父母遗产没有析产,现兄一个家独自占有,又商量不成,准备诉讼解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继承纠纷,类似案件我们经常办理,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你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材料准备诉讼。继承纠纷较为复杂繁琐,有进一步咨询可以联系我,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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