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小三订下包养协议
今年44岁的阿伊是耒阳人,2004年,她偶然认识了当地煤老板谢某,双方很快相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她为对方生下了儿子小明(化名)。
在同阿伊交往前,谢某早有家室,他和原配阿秀(化名)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小武和女儿小文。阿伊实际上充当的是情人角色。
阿伊说,生下小明后,就和谢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谢某承诺每月付给阿伊4000元生活费,每年另给阿伊1万元,至非婚生子小明满18周岁时止。
2008年9月,小文夫妇向父亲谢某借了100万元,用于办水厂。并约定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1万元,10年内还清本金。按照这个约定,小文夫妇按月支付了利息,并偿还了10万元本金。
老板去世遗产继承纠纷开战
可不料,2009年,谢某来不及留下任何遗嘱,就撒手而去。
阿伊说,谢某走后,小文夫妇就没有再支付利息,现连本带息有102.6万元。根据谢某与其签订的那份协议,其和小明对这份借款有部分享有权。
阿伊和小文夫妇协商无果,2010年10月,阿伊一纸诉状将小文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以谢某生前的协议书为“遗嘱” 继承遗产,并要求以谢某“妻子”的身份分割剩余的遗产。即,对方支付给阿伊和小明40多万元。
法院审理包养协议无效小三争遗产于法无据
耒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生前与阿伊达成的协议实为“包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阿伊不享有继承谢某遗产的权利。
小明虽系非婚生子,但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应作为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继承权。
小文夫妇欠谢某90万元债务,为谢某与阿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即45万元债权归阿秀所有,剩余45万元债权及利息为谢某的遗产,由小明、小文、小武、阿秀继承平分。因此,小明分得谢某遗产12万余元。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我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父亲,大姑和小姑。 爷爷在2007年被我大姑和小姑在背着我父亲的情况下,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死后一套房产属于爷爷的部分由大姑和小姑继承,属于我奶奶的部分三人平均分配,但是我爷爷在06年因精神病住过院,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我们认为公证遗嘱的时候爷爷并不知道情况,属于精神不正常的时候, 爷爷在2008年8月去世。 奶奶在2013年1月去世。还有,在2005年这套房产当时是我父亲花5万元从爷爷单位购买,而且和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写了契约,规定这套房产爷爷奶奶死后使用权和产权归我父亲所有,上面有爷爷,奶奶,大姑,小姑的签字,但是没有公证。2013年4月,现在大姑小姑起诉我父亲要按遗嘱分配财产,我们才知道07年他们去做了公证。 请问?:精神有问题的人公证的是否有效, 2 公证已经过去6年了,是否现在诉讼还有效。 3。 2005年写的契约是否有效?契约和公证那个更具效力。多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你爷爷奶奶生前签订的有你大姑、小姑签字的契约。因有你大姑、小姑的签字,因此可视为对继承权的放弃。因此,虽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因此,仍应依契约执行。所以,您权益的争取还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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