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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认定应具备什么条件?收养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核心提示:收养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当事人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规定的手续的,是事实收养。那现实生活中什么是事实收养呢?构成事实收养需具备哪些条件呢?事实收养应怎么办理收养登记?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收养的问题。更多事实收养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网友咨询: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

原、被告登记结婚。一直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双方商议后收养一女,名张容(化名,2009年7月出生),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3年9月,双方感情不和,王某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张容,被告张某答辩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张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收养子女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现象较为广泛的存在,特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犹为普遍。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处理此类情形下的子女抚养问题较为棘手,一是对象的特殊,对于未成年人不能弃之不管;二是现实与法律规定的巨大冲突。在审判实践中,好像第二种方式较为稳妥,一些法官采用的也比较多,但笔者认为,还是应当甄别具体情形,对症处理。

一、严格把握事实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双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该条明确了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及划分的时间界限,只有在收养法施行前,即1992年4月1日前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反言之,此后只有按收养法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才能认定为有效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再无事实收养关系一说。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二、补办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登记才能成立的规定是效力性规定,法院审判必须依法审判,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去处理。但是,基于收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养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简单地予以回避,不做处理,可能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测的社会问题。在维护稳定的收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司法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笔者认为引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的办法就是一个较好的措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如有上述情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责令或指引当事人去补办登记手续,然后再恢复审理,据此作出裁判。引入补办机制,好处是显然已经的,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绝大部分的养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愿意抚养养子女的,都不愿意抚养的毕竟是少数。动员他们去补办手续,从而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应当是有很大的可能性的。对仍不办理的,因其不能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院则不宜处理。但在审理中发现有遗弃等违法犯罪情况的,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小编结语: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及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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