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实质要件。①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3)年满三十周岁;(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6)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7)为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1名子女。②被收养人的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除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种收养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家分担了社会负担,同时也使那些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个充满爱心的温暖环境中。因此,国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反映出,我国《收养法》顺应了当代社会收养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发展趋势,对收养关系的成立采取必须履行收养登记的要式主义模式。国家行政权力强制介入的目的是,弥补孤弃儿童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人保护上的欠缺,更好地监督收养人的收养行为,以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下成长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
网友咨询:过继子女是收养吗?
我们家没有儿子,之前的时候就过继了一个儿子过来,请问这种关系是收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嗣子”与“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
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笔者认为,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可知,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
小编结语:国家行政权力强制介入的目的是,弥补孤弃儿童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人保护上的欠缺,更好地监督收养人的收养行为,以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下成长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我国收养的法律要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