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哥去世留下房产 为争继承权四兄妹上公堂
家住威海的林大有2个弟弟、2个妹妹。2012年,林大因病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由于他无妻无子,父母已经去世,去世前也没有留下遗嘱,与林大同村的三兄妹便商讨达成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分成四等份,四兄妹各得一份。然而,这份协议却遭到了没有参加商讨的林二的强烈反对。他认为,现在兄妹四人中,他的处境最差,理应多分得一份。争吵不休后,三兄妹一纸诉状将林二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林大病故后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林大父母双亡、无子女、配偶,因此他的弟弟和妹妹均系其合法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林二因患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需常年药物治疗,开销较大,女儿、女婿也都是残疾人,所以法院认定林二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审理结果
经全面审查后,法院判决三名原告各享有林大房屋17%的份额,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林二享有林大房屋32%的份额。
案例二:再婚老伴去世遗产咋分 继母将子女告上法庭
再婚20年后,老伴不幸逝世,为了分得属于自己一份遗产,继母将继子女告上了法庭。近日,宝鸡金台区法院十里铺法庭调解了一起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最后本已反目为仇的原、被告又握手言和。
1994年3月52岁的于大妈和白大爷再婚,婚后购买了白大爷单位的房改房。两人一同抚养于大妈失去双亲的孙子。白大爷四个子女皆已成年,因各自家庭的原因对两位老人照顾较少,于大妈的女儿经常前来给两位老人洗衣、做饭。2014年2月白大爷不幸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留下的房子归谁,继母与子女吵得不可开交。
审理结果
今年9月,于大妈将白大爷的四个子女诉至金台法院,要求继承白大爷的房产,10月又再次起诉要求分割71700元抚恤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白大爷的子女坚持认为自己的父亲留下的财产只能由子女继承,双方都情绪非常激动。主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组织进行调解,先是一同给白家大哥做思想工作,到情绪最为激动的白家二哥家中上门讲解法律有关规定,多次给在外地的白家老三打电话进行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房子归于大妈所有,抚恤金由白家兄妹平分。
案例三:孩子没跟爹妈姓 继承遗产起纠纷
上世纪90年代,重庆万州的老周经人介绍与林女士结婚。2003年老周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万州城区的房产。老周与前妻生育的5名子女都已经长大成人,双方没有太多往来,直到前不久,5名子女找到继母林女士,要求分割继承老周留下的这套房产。
协商过程中,他们不承认林女士的女儿小张是继承人,最终双方只得对簿公堂。法庭上,老周的五名子女提出,小张不姓周也不姓林,且小张从2岁开始才与老周和林女士一起生活,由此他们认为小张不是老周的亲生子女。林女士辩解,当年她与老周结婚时,自己是初婚,而老周已经有了五个成年的子女。为了给他们的孩子小张上户口,一家人决定把小张寄养在林女士的姐姐家中,同时让女儿跟着林女士的姐夫姓张。直到女儿长到2岁后才把小张接回家。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在林女士与老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且从她2岁之后就与林女士、老周一起生活。老周的5名子女虽然对小张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但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法院根据以上事实,推定小张是老周的亲生女儿,应当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法院一审判决,小张与其他5名哥哥姐姐均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诉讼到法院
房产是继父与母亲的,母亲已去世,产权人是母亲。被告人(子女)是多人,其中几名被告人是父亲与前妻所生子女,有一人已死亡,但其配偶子女健在,还要起诉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可联系公证处、房管部门做继承公证并过户;有争议的,应起诉继承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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