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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核心提示: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选择协议离婚,就必定需要离婚协议书。一份好的离婚协议书是内容完整,全面,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都囊括进去,尽可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更多关于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协议离婚是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分手的较好的方式,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虽然是协议方式分手,但协议过程中双方都要权衡利弊、因此往往也是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离婚协议就是这个过程的结果。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一、离婚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二、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离婚协议虽然是你情我愿、签字履行,但离婚协议却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发布前,法院一般处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认定协议书确定的内容,但自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则改变了这一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此,离婚协议只有在男女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时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未到婚姻登记部分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对方反悔的,应该认定不生效。

【基本案情】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方能生效

宋伟和李丽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工作原因,宋伟和李丽一直分居两个城市,一般只有在周末和节假日的时候才能团聚。2013年1月,李丽无意中发现了宋伟和一位女网友的婚外情,两人大吵了一架,李丽为此昏倒,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丽已经怀孕三个月,宋伟极力挽回婚姻,但倔强的李丽回以“日后孩子我一个人养”,并坚持和宋伟离婚。

在深度内疚之中,宋伟和李丽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两人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李丽,宋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为了补偿,在协商财产分配时,宋伟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一套98平米的楼房归李丽所有,自己则净身出户。签好离婚协议后,两人约好一周之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期间,通过家人的劝解和宋伟一再地挽留,李丽最终原谅了宋伟,并收起了离婚协议书。但是三个月后,李丽因为意外流产,孩子没能顺利出生。对宋伟的忠诚心存怀疑的李丽不愿再轻易怀孕,宋伟也在李丽的质疑中对婚姻感到厌烦。2014年12月,李丽持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分配两人的共有财产。

庭审中,宋伟同意离婚,但表示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特定情况下书写的,时至今日已经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后来双方已经重归于好,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两人感情破镜重圆之后,这份离婚协议就失去了效力,之后两人感情再度发生问题,也不应再以之前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分割财产,故不同意李丽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的共有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宋伟的答辩意见,并依照《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李丽所有,李丽给付宋伟房产折抵款50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签署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了,不想离婚了,并且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在法院的诉讼当中反悔,不愿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分割财产,那么此时,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的夫妻双方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法院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会认定离婚协议不生效,如果双方仍旧同意离婚的,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宋伟在和李丽签署离婚协议时,确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事后两人并未就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破镜重圆,在这种情况下,此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当事隔一年之后,因其他原因宋伟和李丽的感情再次面临破裂时,李丽是不能以之前的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对两人财产进行判决的。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书成立并生效之后,夫妻双方都应按照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更多关于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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