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离婚率的增加再加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考虑到孩子抚养的因素,或者自己作为过错方想要弥补对方,在离婚时有可能会净身出户,那么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怎么写?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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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女方: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双方于x年x月认识,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名xxx。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方净身出户。
三、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全部负责,女方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xxxx(该账号不得无故挂失销户或更改密码,由男方保存)。
取消女方的探视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2)婚后购买车牌号为:xxxxx,归男方所有,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30日之内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五、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男方生活困难,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元给女方。鉴于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女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x元。上述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毕。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元给对方(按x支付违约金)。
九、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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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签订“净身出户”之类协议后,还有机会“反悔”吗?
陈先生和李女士5年前结婚,婚后曾经幸福美满。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发现曾经的幸福甜蜜渐渐变成苦涩,生活状态也从夫唱妇随变成吵闹不断最终演变为无话可说。陈先生感觉苦不堪言,于是为求解脱,遂于李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女士同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将儿子交给自己抚养,自己愿意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双方签字后不久,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财产,陈先生认为该协议无效,坚决不同意按照协议处理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以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任何一方均拥有“反悔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因为急于终结婚姻关系,在财产上做出很大的牺牲和让步,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前述案例中陈先生选择净身出户也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甚至有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协议离婚”为由,骗取对方在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很多情况下,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财产分割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表达的并非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想法,或者说,这种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的,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此,以“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被认定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订立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双方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财产分割协议自然生效;但是,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反悔,最终未能办理协议离婚,在接下来的离婚诉讼中,应当允许协议双方反悔,任何一方反悔的,该协议即应做未生效的处理,夫妻财产应依法另行分割。前述案例中,陈先生与李女士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条件,李女士诉至法院时,陈先生当然可以反悔,协议也因此未生效。
(二)仅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如无其他法定情形,在诉讼中应认定为有效
毕竟离婚前对财产分割所做出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愿处分,应当对协议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应是对离婚协议效力的一般性规定。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但协议中并未载明以“离婚”为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不认可,必须证明协议签订的前提是以“离婚”为条件,或者协议的签订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否则将无法推翻协议。因为,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姻双方当事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仅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的。
小编结语: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的。但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要夫妻双方是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