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案例回放:
收养出生仅21天的弃婴除了爱心也希望老有所依,谁知成年养子竟与老人水火不容。万般无奈,年近八旬的老太愤然将养子告上法庭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支付收养期间生活抚育等费2万元。5月26日上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传出消息,经过法官的多次庭前释法和庭中和解,老人与养子冰释前嫌,主动放弃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
宣威市龙场镇一小山村的钱某夫妇先后生育了五个女儿。1970年9月的一天,总希望有个儿子接传衣钵的钱某夫妇通过别人介绍,收养了出生仅21天的弃婴取名何某。尽管当时生活并不富裕,但是钱某夫妇像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何某,将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何某身上。在钱某夫妇的精心呵护和抚养下,何某长大成人并在钱女士夫妇的操持下娶妻成家。
钱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因5个女儿外嫁他乡,失去了生活依靠的她与养子一家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性格差异,钱老太和儿媳的关系日益恶化。经当地村干部多次劝说无效,寒心的钱老太起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中,鉴于钱老太38年来把养子何某视若己出,有很深的母子情,只是和儿媳妇相处不甚愉快,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38年的母子情将一朝了断等实际进行耐心说法疏导。认识自己错误的何某夫妇对过去不尊重老人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将以实际行动善待老人,让养母安享晚年。钱老太也当即放弃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与儿子冰释前嫌。
法官说法:
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这不仅是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中钱老太含辛茹苦将何某抚养成人,现养母已系耄耋老人,理应得到养子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籍。何某不能正确处理养母和妻子间的矛盾,没有很好的对养母尽赡养义务,且对养母不予尊重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养母的感情,与当前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格格不入。
小编结语: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