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二、事实婚姻怎样构成重婚罪?
一男子有事实婚姻后又先后与两名女性同居生子被判刑1年
案件经过
陈某和王女士1977年插队时恋爱,未办结婚登记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几年后两人先后回沪,彼此的户口簿、单位档案及独生子女证上均标明双方是配偶关系。
1993年起,陈某分别与两名妇女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分别生育一子。
2010年8月,王女士诉陈某重婚,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陈某为“有配偶的人”。
此后,市妇联有关人士高度关注,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有误。
2012年1月,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驳回陈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陈某和王女士没有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数年育有一女,其间陈某又与另两名妇女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分别生育一子,这样的“负心汉”能否被判重婚罪?8月23日,上海市妇联公布了一起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例,今年8月,市一中院驳回了“负心汉”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其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起一波三折的重婚案件在妇联组织的密切关注下,终于尘埃落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据了解,该案是上海首次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判例。
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据了解,王女士与陈某于1977年在插队落户时认识并恋爱,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两人先后回沪后,于彼此的户口簿、单位档案及独生子女证上均标明双方是配偶关系。但1993年起,陈某分别与另两名妇女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生育一子。
2010年8月27日,市妇联派员旁听了某区法院对王女士诉陈某重婚一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陈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陈某为“有配偶的人”,故陈某等均被判无罪。上海市妇联有关人士在对案件充分研究之后认为,有多项证据证明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陈某之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比如王女士与陈某自1979年即相恋同居,育有一女;回沪后王女士以陈某妻子的名义将户籍迁入以陈某父亲为户主的房屋内;王女士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领了女儿的独生子女证;陈某单位基于陈某、王女士婚后无房增配住房一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女士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认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不能认定为法定的‘有配偶的人’”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既然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理应对其加以法律保护,重婚者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罪中的“配偶”应包括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双方。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陈某与王女士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重婚罪。
提醒女性自我保护
为此,市妇联专门为王女士重新聘请了原市政协委员、女律师协会会长缪林凤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的上诉。市妇联同时专门致函市一中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公正裁决。市一中院从法律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王女士诉陈某等重婚一案进行充分研究后,于2011年7月做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某区法院于2012年1月判决认定陈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市妇联有关人士表示,在各级妇联信访接待中,妇女反映各类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个案不在少数,提醒女性朋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要注重自我保护,要与对方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二是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要保存好有关材料。该案中的原告正是保留了户籍及迁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住房调配单等证据,才依法认定被告陈某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
网友咨询:如何界定事实婚姻?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怎么离婚,事实婚姻如何构成重婚罪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事实婚姻怎么离婚,事实婚姻如何构成重婚罪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