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1.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1)、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男子有事实婚姻后又先后与两名女性同居生子被判刑1年
案件经过
陈某和王女士1977年插队时恋爱,未办结婚登记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几年后两人先后回沪,彼此的户口簿、单位档案及独生子女证上均标明双方是配偶关系。
1993年起,陈某分别与两名妇女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分别生育一子。
2010年8月,王女士诉陈某重婚,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陈某为“有配偶的人”。
此后,市妇联有关人士高度关注,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有误。
2012年1月,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驳回陈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陈某和王女士没有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数年育有一女,其间陈某又与另两名妇女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分别生育一子,这样的“负心汉”能否被判重婚罪?8月23日,上海市妇联公布了一起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例,今年8月,市一中院驳回了“负心汉”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其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起一波三折的重婚案件在妇联组织的密切关注下,终于尘埃落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据了解,该案是上海首次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判例。
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据了解,王女士与陈某于1977年在插队落户时认识并恋爱,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两人先后回沪后,于彼此的户口簿、单位档案及独生子女证上均标明双方是配偶关系。但1993年起,陈某分别与另两名妇女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生育一子。
2010年8月27日,市妇联派员旁听了某区法院对王女士诉陈某重婚一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陈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陈某为“有配偶的人”,故陈某等均被判无罪。上海市妇联有关人士在对案件充分研究之后认为,有多项证据证明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陈某之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比如王女士与陈某自1979年即相恋同居,育有一女;回沪后王女士以陈某妻子的名义将户籍迁入以陈某父亲为户主的房屋内;王女士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领了女儿的独生子女证;陈某单位基于陈某、王女士婚后无房增配住房一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女士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认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不能认定为法定的‘有配偶的人’”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既然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理应对其加以法律保护,重婚者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罪中的“配偶”应包括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双方。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陈某与王女士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重婚罪。
提醒女性自我保护
为此,市妇联专门为王女士重新聘请了原市政协委员、女律师协会会长缪林凤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的上诉。市妇联同时专门致函市一中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公正裁决。市一中院从法律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王女士诉陈某等重婚一案进行充分研究后,于2011年7月做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某区法院于2012年1月判决认定陈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市妇联有关人士表示,在各级妇联信访接待中,妇女反映各类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个案不在少数,提醒女性朋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要注重自我保护,要与对方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二是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要保存好有关材料。该案中的原告正是保留了户籍及迁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住房调配单等证据,才依法认定被告陈某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
网友咨询:如何界定事实婚姻?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小编结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