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婚前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聘礼,是作为我国缔结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传统习俗。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婚没结成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双方又结婚的情形如何处理?订婚后又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彩礼返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解决彩礼纠纷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下面由本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1、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条件,第一项是要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前。而针对第二、三项的规定,是双方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案例一:蔡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订婚时蔡某给付罗某及其父母彩礼86000元,双方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后罗某离家出走,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2年3月2日,法院判决罗某及其父母返还蔡某彩礼65000元。2012年5月18日,罗某返家并与蔡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蔡某申请执行罗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
案例二:2013年春节期间,23岁的小史经人介绍与小刘相识,后订立婚约。订亲时,小史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小刘家彩礼5万元,并给小刘购买了衣服等物品;小刘也回礼2000元及男装一套给小史。后因商量结婚出资问题,双方闹僵,经媒人调解未果导致恋爱关系告吹。小史向小刘索要订亲彩礼,小刘以小史应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小史遂将小刘及其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赠与财物的折价款。
婚姻帮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案例一,在法院判决时蔡某和罗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院判决后2个多月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资格,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蔡某无法得到65000元彩礼金。案例二,只要恋爱双方未能办成结婚登记,就须返还彩礼。
3、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彩礼纠纷解决遵循的原则
法律规定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有些婚约当事人即使不愿意履行婚约,也害怕受到公众道德上的谴责,而依据当地习俗,积极弥补因自己解除婚约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给付彩礼一方主动放弃。其实这种习俗在法律上就可以作为“具有习惯法效力的规范”。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充分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和民众的道德判断,同时,也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也更能为诉讼各方所接受,最后也有顺利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相关知识链接
当前,离婚案件中有关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抽象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具体案件中是否应该返还彩礼仍存在模糊性。【更多详情】
有关调查显示,在订婚后男方无一例外地都要给女方家数量不等的彩礼,现实生活中因为彩礼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该如何处理婚姻彩礼纠纷呢?【更多详情】
婚礼没成彩礼产纠纷,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呢?现实中关于这个问题的纠纷屡见不鲜,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彩礼往往数额较大,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给以后的生活造成困难,关于彩礼的返还男女双方也经常会产生纠纷。【更多详情】
解决彩礼纠纷要按照法律具体规定来处理,要看是否结婚,是否结婚后有同居,还有未结婚时的具体固定,对于彩礼纠纷解决的原则,要遵循当地习俗、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原则等。遭遇彩礼纠纷怎么解决以及解决彩礼纠纷的原则就介绍到这里,希望本文提供的彩礼纠纷解决的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