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张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口头约定:女儿娟娟由妻子抚养。张先生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净身出户。而就在去年年底,张先生却接到法院传票,妻子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张先生问:“我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张先生所处的情况并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他要支付抚养费。
不过有一种情况下的净身出户可以豁免抚养义务,那就是书面约定净身出户时放弃的财产当作是抚养费。因为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是定期给付,但有条件也可一次性给付。
不过张先生若想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应在协议中以文字形式约定明确: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若只是口头约定,那即使放弃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也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不是完全免除了抚养义务,如果情况发生变更,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这些情况包括: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网友咨询:净身出户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刘生说,他今年40岁,和前妻苏女士有一个12岁大的儿子。2008年2月份,他和苏女士协议离婚,当时把自己的房子、轿车以及银行存款等全部留给了苏女士。2008年10月底,刘生在向老乡借款后,再次回到潍坊做生意。苏女士领着孩子又找到他,要他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刘生说,他身上一点儿闲钱都没有,不可能每个月拿出那么多钱。而且他离婚时已“净身”出户,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但是苏女士并不同意。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如果刘生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就仍需支付,但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数额需要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小编结语:在离婚之时,不乏以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以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如果没有这种表述,只能视为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了妥协和让步,不能和子女的抚养费混为一谈。当事人仅想当然地认为,是将共同财产折抵了子女的抚养费,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另外,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子女也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净身出户还要支付抚养费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