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事实婚姻
【事件导读】
1992年,贺强与纪宁就开始未婚同居了,1993年两人在河南老家按当地的传统习俗举办了酒席,但两人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7月,贺强到北京打工。纪宁在一次打电话给贺强时,发现对方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自己才是贺强的妻子。纪宁经过多方打听了解,获悉贺强确实与一位姓蒋的女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纪宁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自己已经和贺强结婚了,贺强与姓蒋的女人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贺强认为自己没有和纪宁去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只能算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纪宁与贺强的关系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贺强与纪宁在1992年就开始未婚同居了,也于1993年按照当地的传统婚俗举办了酒席,他们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他们的关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的。
【深度解读】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经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了世俗的结婚仪式,被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
事实婚姻曾经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而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传统习俗的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3)登记制度不健全;(4)婚姻登记搭车乱收费;(5)法制宣传不到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1、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网友咨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希望通过本文介绍您对什么叫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的知识多些了解。什么叫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