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2014年2月中旬,新华县法院某法官向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打来咨询电话:“请问我县有一个女子小凤(化名)与一台胞林胜(化名)生活在一起十几年,小孩已十二岁,林胜于3个月前突然车祸去世,小凤把林胜火化埋葬后去台湾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被早知林胜在台湾有房产等遗产,可以由大陆的妻儿继承。由于十几年前两地关系紧张,办理结婚手续很难就没有办理,长期生活在一起获得家人与亲朋好友认可,小凤与林胜再也没有补办结婚手续。没有结婚证,继承台湾方面的遗产出示林胜与孩子的亲子关系证明也可以,请问中心可以出示这个证明吗?”
但是经过我的仔细询问:林胜生前没有留下起法律作用的样本或是基因信息。无法获得林胜的基因信息,怎能出示他与孩子的亲子关系证明呢?只好告诉法官事已至此我们也无能为力。
相关法律知识:
现在法律上已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妻子是没有继承权的。
但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必须有DNA证据,本案中的台胞林胜没有留下DNA证据,所以法律不支持孩子继承其遗产。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要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需要2个关键要件:一,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2、双方自愿,且双方均无配偶;3、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的财产怎样分配?
我在1997年至2007年是事实婚姻关系,现关系破裂,有一女已10岁。请问律师房屋存款应怎样分配?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在婚姻法上统一称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也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多数地方采用的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来分割财产。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希望 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事实婚姻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事实婚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事实婚姻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的子女继承权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