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有继承权吗?
通过一则案例了解
【案件详情】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岁。
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
被告:陈世忠,男,37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为与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纠纷一案,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诉称,女儿郑萍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世杰相识,不久相爱,感情很好。郑萍从1987年1月起就帮助陈世杰料理家务并同居,至1989年4月11日2人被害死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象机、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萍的遗产。
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2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世杰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世杰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分别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父母。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分别系被继承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萍、陈世杰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89年4月11日夜,郑萍、陈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萍、陈世杰死亡后,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西安市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还查明,郑萍生前系西安市硅酸盐制品厂车间会计,1964年4月20日出生,与陈世杰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3周岁,无配偶。陈世杰生前系个体工商户,1961年6月22日出生,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6周岁,无配偶。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亲陈先民、母亲吴兰花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郑萍与陈世杰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且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上述规定,郑萍、陈世杰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继承郑萍的那部分遗产。被继承人陈世杰的父母均已死亡,无子女,依照上述规定,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郑萍、陈世杰家中财产全部属陈世杰个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郑萍与陈世杰同居生活时间短,共同财产中较多系其与郑萍同居前所有,故其继承人应适当多分。据此,1989年11月27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继承被继承人郑萍遗产债权人民币6000元,“夏普”20英寸彩电1台,被面4条、毛巾被1条。
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被继承人陈世杰遗产人民币16810元、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电视投影机、金项链及生活用具等共30余件。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以原审判决分割郑萍、陈世杰遗产不合理,未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除第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还查明,郑萍、陈世杰被害后,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与被上诉人陈世军等4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被上诉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媳”。陈世杰生前借被上诉人陈瑞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世杰死亡在郑萍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送萍继承。郑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
陈世杰所遗债务,由谢东辉、郑兆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4被上诉人,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世杰、郑萍死亡后,与上诉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该院于1991年3月19日判决:
一、撤销第一审判决。
二、分给被上诉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每人二千元。
三、上诉谢东辉、郑兆本继承其余全部遗产。
四、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给付陈世杰欠陈瑞玉债务一千元。二、裁判规则男女双方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先死亡乙方的财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集成;另一方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共同生活的双方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
可以看出,事实婚姻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的差别其实只在于有没有领取结婚证,其他权利与义务并无不同。那么,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如果想解除这种婚姻关系的话该如何解决呢?
因为事实婚姻是没有结婚证的,所以自然也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因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条件就是持双方的结婚证才能办理;因此,事实婚姻的双方如果想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
因为事实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起诉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实婚姻的存在,否则如果无法证明的话,法院会视为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是可以自行解除的,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所以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的财产怎样分配?
我在1997年至2007年是事实婚姻关系,现关系破裂,有一女已10岁。请问律师房屋存款应怎样分配?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在婚姻法上统一称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也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多数地方采用的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来分割财产。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事实婚姻是违法的,但是没有经过的法律程序的事实始终会给自己很多的不便,比如孩子的入户上学,比如双方发生的婚姻问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是否有继承权,事实婚姻怎么解除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事实婚姻是否有继承权,事实婚姻怎么解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怎么解除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