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或之前,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理,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中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法律不会干涉婚姻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而一方反悔,法律不会赋予另一方有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如何抚养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然离婚没有成立,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就没有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即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如果没有离婚,条件不成立,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基本案情】协议离婚黄了 协议能否生效
蔡娟与戴飞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因戴飞怀疑蔡娟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蔡娟诉至法院要求与戴飞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戴飞因怀疑蔡娟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戴飞因此还对蔡娟实施了殴打。2010年7月,蔡娟与戴飞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戴飞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蔡娟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戴飞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飞对蔡娟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蔡娟与戴飞离婚。蔡娟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蔡娟与戴飞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协议书要盖章吗?
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备过案后就发生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了,不需要民政局另外在上面盖章。
另外,如果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将自己所持离婚协议书弄丢了不要着急,可以持自己身份证、离婚证到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己的离婚档案,然后复制婚姻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章子就行,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盖章的。
网友咨询: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上不盖公章的依据何在?
2014年01月21日,我(户籍民警)在依法对准备迁入渝北区的丰都籍协议离婚人员廖某的离婚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廖某在丰都县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上没有加盖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专用章,而是盖的一个档案资料查询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书上不是公章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给予退回户口迁移当事人。当事人情绪激动,离婚协议书上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事关监护、入学等重大问题。民警考虑到实际情况后陪同当事人往返300多公理一同到丰都县民政局核实情况,民警说明了来意后,婚姻登记中心的张姓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民警和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上是拒绝公章的,只能盖资料查询章,上面有要求,而且已经实施很多年了,说是重庆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的。从我们北区掌握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发现离婚协议书上不盖公章只盖查询章的!请问领导,丰都县民政局离婚协议书上不盖公章的依据何在?离婚协议书不盖公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户口迁移不了,责任方在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对离婚协议书中所处理的财产是否齐全和属实并无把握,同时,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可就离婚协议内容协商变更,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行政印章没有实质意义。所以,丰都县婚姻登记处将原件存档,复印件加盖档案章后让离婚当事人各执一份的做法是正确的。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更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