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种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是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即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即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即只要是与被监护人有关的各项事情必须经监护人同意;
4、抚养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财产监护权;
二、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监护人取得子女监护权后,必须尽到以下监护职责,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并代为民事诉讼活动;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此法定代理权,如禁止监护人自己代理、受让被监护人财产;
3、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案例回放:
亲生父亲因病去世,年轻的未婚妈妈因为要结婚,与孩子的祖父母协商一致,欲将孩子的监护权变更到祖父母名下,是否可行?近日,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没有法定事由,孩子的监护权不可随意变更。
2002年冬,小海(化名)认识了小其10岁的小萍(化名),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但迟迟未领结婚证。2005年女儿小小出生,因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没办理入户手续。2014年小海因病去世,小小一直跟妈妈生活。由于小萍尚且年轻,近期准备与他人结婚,小海的父母担心小萍婚后会影响小小的生活,而自己虽年老,但身体尚且健康,加上有其他子女的协助,完全有能力抚养监护小小。因此小海的父母与小萍协议签订了《子女监护权变更协议》,约定小小成年前的监护、抚养权利义务变更为祖父母,并于今年7月诉至蕉岭法院,请求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归他们所有。
法官判决:
在小小亲人看来,小小有人照顾,还有他们自愿签订的协议,到法院变更监护权只是履行手续。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蕉岭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办案法官解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小小的父亲因病死亡,小萍作为小小的母亲,系小小的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权利义务人。小萍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完全履行监护未成年女儿成长的能力。在小小未成年之前,小萍应承担起教育其健康成长的义务。如同意双方协议一致的内容,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归祖父母,会免除小萍应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能影响小小的身心健康成长。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小小祖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由于监护权监护对象的不同以及法律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使得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例如,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如果未成年人在外面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什么是子女监护权及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