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由此设定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了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已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法通则规定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变更,由不得监护人的任意,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监护人,监护责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数个具有监护权的人,由谁作监护人发生纠纷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
[法律]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网友咨询:子女监护权
护权是否构成身份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权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的性质如何?在学者中有不同的理解。[2]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不承认监护权利,只承认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监护制度。有的学者虽认监护是一种权利,但不承认其身份权的性质。我们认为,阐释监护的性质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观察,从监护人的权利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权利;从监护人的义务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义务或者职责;从制度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监护保护的权利,就是监护权。监护权因为发生于存在身份因素的监护关系中,因此,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
小编结语:。《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权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