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离婚协议的效力
冯某和妻子万某离婚。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因要出家修行,需先剃度后受戒,但按照佛教协会规定,受戒人员必须是单身或者离异人员,没有办法只好登记离婚,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将双方的存款22万元平分,两套房屋归万某所有。现冯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修行而还俗,向妻子索要房屋的居住权遭拒绝。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同意自己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作为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仅以现在身体原因向被告主张房屋的居住权作为支持其请求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证明当时双方均同意离婚协议条款。
3、因此,被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离婚协议的效力,则应按照离婚协议的条款履行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一、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二、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视情况而定,从法律的角度,离婚协议应当具体区分成立和生效两种类型。
离婚协议书是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这种只是成立,但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因为,离婚是法律行为,双方如果要离婚,就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想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还必须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民政局同意并颁发离婚证之后,双方才算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离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王强、张娟登记结婚半年后,由于性格不合,又缺乏相互信任,经常因琐碎小事争吵、打架。某日,王强与张娟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强自愿同张娟离婚,房屋一间包括室内家具、电器全归张娟所有,王强只带走属于自己的衣物,其它东西一律不带,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一周后,王强反悔,不同意离婚。于是,张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按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该案中,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谓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自愿订立的民事行为。但由于离婚协议中包括了身份关系,由此导致的诉讼不同于其他单纯的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关系,必然有其特殊性,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而简单的惯性适用法律规定。同时,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它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中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内容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则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能以此协议为由要求法律按照协议内容来进行分割或履行。更多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