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
2013年5月,李先生出售一套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的房屋,该房屋产权人为李先生与其8岁儿子小李,产权登记日期为2009年1月。签合同当日,李先生自己作为产权人且另一产权人的监护人与王先生(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2013年7月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李先生被告知其未成年人小李的亲生母亲张女士必须当场签字才能受理过户登记事宜。此时才得知李先生与张女士已于2010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女士放弃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小李由李先生一人抚养”。
同时,李先生陈述张女士人已在国外,无法联系本人。之后在李先生与王先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房东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李先生作为出售方,必须履行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判决解除该合同并由李先生向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赴房地产登记机构(即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出售不动产的行为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有指定监护人外,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为其法定监护人。
就本案例而言,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须小李的母亲张女士当场签字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作出的。
【分析师观点】:
离婚协议书中“张女士放弃该房屋的一切权利”的约定,是仅针对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并未影响小李对于该房屋拥有的产权份额;而另一约定“小李由李先生一人抚养”,也只是说明李先生为小李的抚养人而已,这时要注意抚养权与监护权是不同的法律名词,虽然张女士不是小李的抚养人,但张女士仍为小李的监护人。
故在此案例中,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张女士到场签字,是基于张女士为小李的监护人之一作出的正当、合理的行政规定。
鉴于此,分析师建议:
一、对产权人中存在有未成年人的,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能全部到场签字,如监护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名义办理公证委托给能到场签字的监护人代理办理相关对应手续。
二、对买受人存有未成年人且需办理贷款手续的,也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能全部到场签字。
小编结语: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