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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

核心提示:当前社会,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在一起是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那么关于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的法律问题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的相关内容。更多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小编通过一则案例教大家了解两个问题

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二、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

案件情况:

杨先生和陈女士共同生活20余年,2009年在一次朋友聚会后陈女士先回家休息,几个小时后却被告知杨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杨先生和陈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做小生意多年有些积蓄约32万元,可这些钱都放在杨先生的股票账户内炒股票,陈女士去银行却被告知自己不能取款,而其中的钱款也全部被取走。到底怎么回事呢?原来杨先生和陈女士是半路夫妻,各自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杨先生和前妻王女士在离婚时有一个4岁的女儿,陈女士之前的婚姻也有一个女儿离婚时归前夫抚养,两人情投意合走在一起,却因生意繁忙等原因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二人想想都半路夫妻了只要感情好有没有证也无所谓,陈女士没想到丈夫英年早逝而二人辛苦打拼赚来的积蓄却被丈夫的前妻领走,因此将王女士和王女士的女儿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

被告王女士称这是杨先生留给自己女儿的遗产。理由如下:1、杨先生生前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2、杨先生和陈女士虽然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陈女士没有继承权;3、自己虽然是前妻也没有继承权,但女儿是杨先生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所以有权利继承,也正是因为这样经过公证确认后,自己才可以去银行将钱取出来。4、陈女士和前夫的女儿结婚时杨先生给了10万,自己的女儿结婚时也不应该少于这个数目,并且这么多年来丈夫都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说是女儿结婚时一起给,所以32万是合理数目。

原告陈女士称:这笔32万的钱是自己与杨先生辛苦打拼赚来的,自己应该有一半,并且自己也应该有杨先生的继承权。理由如下:虽然自己没有和杨先生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共同生活了20余年,属于事实婚姻,所以自己本应有一半,并且也是杨先生的继承人,并列举了自己女儿结婚时杨先生以父亲身份上台讲话的视频和居委会开具的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20余年的证明。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32万中有16万应属于陈女士所有,另外16万由陈女士和王女士的女儿共同继承,王女士应返还陈女士24万元。理由如下:杨先生和陈女士虽然没有结婚证,但从证据来看二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构成事实婚姻,所以32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本应有 16万,其余16万应由法定继承人陈女士和王女士的女儿共同继承,每人8万。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半路夫妻认为感情好就可以了,并不特别在意是否有结婚证,但这会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如本案中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同居共同生活的,即使对外以夫妻相称也无法认定事实婚姻,这将对陈女士继承丈夫的遗产造成的巨大的麻烦。所以,半路夫妻如果真的爱对方一定要给对方一个名分。

网友咨询:婚姻法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那些行为?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以夫妻名义有两层涵义:一种是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对别人说他们是夫妻等情况;另一种是采取非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没有明示表示他们之间是夫妻关系,但他们的行为举止等日常生活状态在别人看来等同于夫妻,即让别人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小编结语: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尤其关键的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成为事实重婚。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遗产该如何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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