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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离婚越来越普遍,生活中很多离婚后的夫妻因为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也比比皆是。孩子抚养费是夫妻离婚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争议不断的一个问题。那么,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父母可以不给抚养费吗?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小编用案例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更多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

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

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其十八周岁为止,因此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没有支付孩子上大学费用的义务。

二、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3日,陈某与许某登记结婚,2006年1月31日婚生一子许小某。2012年2月29日,陈某和许某经法院判决离婚,许小某由许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此后,许小某一直跟随父亲许某生活。2013年5月,陈某以没有稳定工作,且身体患有疾病等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判令每月给付被告许小某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书面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出住院记录及收费单据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应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现原告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数额,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对其本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该数额超出被告当前实际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住院记录、村委会书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曾患有疾病,但不足以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或必然因此严重影响生活水平。被告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关于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审查中,如何确立恰当的标准,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更好地对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调整和平衡。

1、降低抚养费数额的具体情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不论离婚与否,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他们的学习、生活等环境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各项经济支出一般也会随之不断增加。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情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或母,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关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仅在《意见》第7条中有较为笼统的规定,即抚养费一般可按父或母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是,何种情形为“特殊情况”,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理解为,“特殊情况”是指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存在患病、失业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导致其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降低。但是“特殊情况”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减少抚养费数额,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法官只能综合案件事实情况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判断。

2、法官应确立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对降低抚养费案件予以裁判

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物资基础,应该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未成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给予“特殊、优先”的司法保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从照顾未成年人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予以确定或增加。

对于父母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法官应该明确较高标准,从严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事实情况。笔者以为,法官应从多个角度加以审查,对比原告前后身体健康、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状况有无发生明显变化,最终判断原告是否因支付抚养费而确实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等问题的产生:

一是身患重病。疾病种类和对人体损害应达到严重的程度,并导致抚养义务人生活条件发生严重恶化。对于一般的慢性或轻微常见疾病,不能成为要求降低抚养费的适当理由。

二是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义务人如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获取足够经济来源以维持自身生活的,可以请求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但是对于具备劳动能力而不愿参加劳动,或暂时性失业的人员,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是抚养义务增加。对于再婚又生育其他子女的抚养义务人,其抚养责任增加,既要支付原子女抚养费,还要对新生育子女承担抚养义务。为了兼顾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抚养义务人确实经济条件较差或出现恶化的,可以根据《意见》的规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原定抚养费数额进行酌减。

四是原定抚养费数额远超未成年人子女实际需要。对于原定抚养费数额较高,远远超出当地生活水平和未成年人子女实际需要,而抚养义务人现在生活条件又出现明显恶化的,也可以在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学习需求的基础上,对抚养费数额进行酌减。

此外,对于双方当事人就降低抚养费数额问题协商一致的,法院经审查,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对双方的调解结果予以确认或对抚养费数额予以酌减。

3、本案的裁判思路和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应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由法院之前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现原告请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数额远超被告当前实际需要,或该费用的支付对原告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陈某向法庭陈述,其患有多种疾病,且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平时主要靠大女儿接济,并提交了村委会书面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出住院记录及收费单据等证据材料。

通过对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的审查,法官发现,原告身患多种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花费了较大的医疗费用。经医院诊断,原告所患疾病均为肺炎及妇科炎症等常见疾病,原告正处青壮年阶段,此类疾病对其劳动能力不会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必然导致其经济收入水平的降低。反观被告,其仅为七岁孩童,没有任何独立生活的能力,抚养费是其生活的物质基础,应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而且,每月700元的抚养费并未超出被告的实际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都不应该,而且在法律上也逃避不了。所以,父母一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该据理力争,实在没有办法,去法院起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及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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