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明细: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十二条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二)款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总的说来,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看,原则上对同居生活保护力度较弱,实际上也是从立法角度警戒人们严肃对待婚姻生活。但以本律师执业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随着现代社会东西方生活方式的交融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同居生活方式已经是越来越广泛的存在,并将进一步扩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普遍,因此重视这种社会现象并从法律方面进行更细致更明确的约束,实在是势在必行。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各国关于分居的规定
分居制源于中世纪西方基督教的教会法,其创立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禁止离婚立法的补充手段或救济方式。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凡受宗教影响较深的,其法律上均保留有分居制度,但它与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的分居制度有所不同,分居已被看成是离婚的主要依据,成为离婚的一种补充和过渡形式。许多国家在其民法典和婚姻法中,都把分居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分居的情形及程度、结果、终止作了既明确又具体的规定。
如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夫之行为而致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危险时,妻有中止同居义务之权。”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或婚姻法都把分居作为夫妻双方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香港、澳门都把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并列。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中有关分居制度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种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在这种体例中,分居是近似离婚的一种制度,夫妻双方要求分居的,法律不仅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理由,而且程序复杂,但由分居到离婚,程序则较为简单。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立法体例。在这种体例中,分居视为简易离婚,分居程序简单,但由分居到离婚,则应根据正当理由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其程序复杂,条件要求严格。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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