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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怎么处理?怎么解除事实婚姻?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那么关于事实婚姻怎么处理,怎么解除事实婚姻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事实婚姻怎么处理,怎么解除事实婚姻的相关内容。更多事实婚姻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事实婚姻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以下的态度:在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在起诉“离婚”时,如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条件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

这样的做法是对我国婚姻登记未形成制度,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情况的充分考虑,是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的。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也是对于有了《婚姻登记办法》之后,国家对于公民行为的高一层次的要求,但同时也考虑到了制度刚刚形成,在社会中普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做到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这是鉴于《婚姻登记办法》已颁行多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婚姻登记管理已形成完整制度,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进行结婚登记,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在再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已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

但对于这种事实婚姻状态的效力否认仍有一个例外情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一条规定中,法律承认婚外同居关系有一定的法律后果,就是可以使得合法婚姻中的无过失方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在这种重婚问题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贯彻一夫一妻的原则,防止事实重婚对合法的婚姻家庭造成伤害。其目的不再是为了保护事实婚姻了。

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你与你的男友是在1995年认识的,你们同居应该是在1995年以后,也就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已不能算做是事实婚姻关系了。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受法律的保护,你在法律上没有权利要求法律保护你的“婚姻”。所以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一定要依法谨慎行事,注意自己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便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怎么解除事实婚姻?

小编通过一则案例帮您解答

【法院裁判】

曾某系江西人,方某(女)系象山人。曾某从部队退役后于1990年与方某相识、恋爱,并于同年7月始一直于方某所在村内同居生活。1991年双方生育一子,2005年双方又生育次子。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方某所在村在1993年填报户口时将方某的婚姻状态填报为已婚。2006年后,曾某与方某的关系急转直下,曾某为此离家出走,从此对子女及家庭不管不问。虽经方某多次努力,但均未能挽回曾某的感情。方某心灰意冷,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曾某与方某于1991年即开始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且双方同居期间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该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故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法和好,故法院确认曾某与方某夫妻感情破裂,并支持方某的离婚诉请。

【法条索引】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遵守的程序。那么,何谓事实婚姻呢?一般来说,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具体如下: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形的两性结合,并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无法享受婚姻法赋予配偶双方的各项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应予认定,在此基础上,法院再对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要件作进一步审查。

目前,我县农村仍存在一定量的事实婚姻。一旦一方提出离婚,调解不成,应判决离婚。故大家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让自己的婚姻在法律的轨迹里运行,受到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这样的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

双方都是再婚.男方从1967年就得精神病,1972年和前妻离婚留一子有男方抚养。1973年和另一女同居并生一子.女方一年后也发精神病。1975年由双方父母作主,办了离婚手续。母子生活费有男方按月提供。1992年民政以父母作主为由撒销了离婚协议。可是男方在1985年因精神发作,伤害杀死一人,被送进金华公安精神病院。男方在病院整整二十八年。问女方这样的事实婚姻有法律保护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既然撤销了离婚协议,那么双方就恢复了夫妻关系,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生活的就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小编结语: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怎么处理,怎么解除事实婚姻的法律知识对您有所帮助。事实婚姻怎么处理,怎么解除事实婚姻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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