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怎么认定财产权属?
物价上涨工资不涨的年代,年轻人往往没有办法独立承担买房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父母会帮子女买房,然而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后,房屋产权怎么认定?
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可以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二
小李(男)和小王(女)2005年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小李的父母为二人结婚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07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将房产登记在小李名下。2013年二人感情不和,小李起诉小王离婚,该房产的归属成为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
小王提出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是:二人结婚之后才进行的房产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小李的父母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其二人婚后居住,所以属于对其二人的赠与;该房产购买时价值只有20万元,现在价值60多万元,主要是在婚后发生的增值,由此小王认为该房产应该有其一半的份额。
小李提出,该房产属其一方的财产的理由为:该房产的出资人系其父母;在其与妻子结婚之前其父母就已经交付了该房产的全款;婚后该房产登记在小李的名下,所以应该判决归其自己所有。
那么二人争议的房产从法律上讲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呢?《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包括五项,其中的第三项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该房产为小李父母赠与的财产,这一点没有争议,但问题是到底是赠与小李一方的还是赠与其夫妇双方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二人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小王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小李的父母明确表示过该房产是赠与其夫妻双方的,并且房产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的行为也能够推定赠与对象系小李个人,由此可知,该房产系对小李个人赠与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该房产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法院应判令归小李个人所有。
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发生大量增值,增值部分超过了房产本身的价值,此增值部分是否也应一并归小李所有呢?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增值虽然发生在婚后,但该房产用于其家庭居住生活,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其增值部分与二人的生产经营也没有直接关系,应该属于房产的自然增值。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增值部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网友咨询:婚前父母赠予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父母将他们自己出资购得的房产和投资资金赠予我,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资金也转移至我名下。但父母口头上说是我的嫁妆,男方也知道到。请问如果日后我们离婚,男方以嫁妆为由提出分割这些财产以及这些财产的衍生物,这些资产(不包括衍生物)属于我的个人资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父母赠予财产在赠与合同(或协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不予分割。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小编结语:离婚中财产分割,有时情况较为复杂。法律调整这方面的问题注重公平合理,同时保护财产所有权;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反对不劳而获。关于父母赠与房产的分割相关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