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抚养费是指未成年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抚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无论由母亲或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也不随夫妻关系的消灭而消失,它是父母无法拒绝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它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父母实质上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未成年的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故离婚协议并不能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教育费用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那只对协议的当事人即夫妻双方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仍应当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管辖】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特别注意:这只是一般的规定。
以下是几类比较特殊的地域管辖,我们进行一一列举:在民诉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的有关人身的民事纠纷。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满一年。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是指实际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
增加抚养费纠纷如何解决?
离婚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与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其实是一样的。因此,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方式有夫妻协商和向法院起诉两种。
1、夫妻协商
夫妻协商是指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费增加与否、增加多少作出协商并达成约定。夫妻协商永远是解决夫妻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好的办法。
2、向法院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增加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达成协商,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而另一方不想增加,或者双方对增加多少抚养费莫衷一是,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解决是有条件的。
网友咨询:子女抚养费的增加
我老公与前妻有一上初中的女儿【和女方过】【他俩都是中学教师】,月给付生活费700元,可是最近要求加生活费,原因物价上涨,孩子学音乐,补课等,可是我还有一个儿子随我过,他生父从没给过生活费或学费,【现在上高中】,我们现在还有一个小宝宝,又要月供房款1400元,我也没有经济收入。请问法律上怎么解决这样的纠纷?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编结语: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也不随夫妻关系的消灭而消失,它是父母无法拒绝的民事责任和义务。什么是抚养费纠纷及增加抚养费纠纷如何解决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