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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常见的诉讼类型有哪些?

核心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往往产生子女抚养费的纠纷问题,那抚养费纠纷有哪些类型?抚养费纠纷常见的诉讼类型有哪些?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抚养费纠纷常见的诉讼类型】

(一)与抚养费纠纷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承担与支付问题的约定,此类案由一般归纳为离婚纠纷;

2. 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被害人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

以上民事行为虽然有关于抚养费的内容,但如果引起诉讼,其案由一般不是抚养费纠纷。然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日后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有很大的关联性,抚养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上述民事纠纷时,对涉及的抚养费问题应当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二)离婚时未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

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履行协议约定抚养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起诉。如果抚养费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若调解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的内容不能执行,则看情况另行处理。若抚养费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提起的诉讼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增长,以及子女在各方面需求的变化,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该类诉讼必须以以子女为原告,如果子女死亡,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提起抚养费诉讼,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提出。

(五)非婚生子女要求其生父承担抚养费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一般是在生父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在提起抚养费诉讼时,还要申请亲子鉴定。以子女为原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亲为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出。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均以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原告,当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以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为法定代理人;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以子女当时的其他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起诉。

【案例】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6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7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起诉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

在美国,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起诉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实际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刘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起诉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

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进行审理的。一审法院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法院的纠正是正确的。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日后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有很大的关联性,抚养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因此应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子女抚养费问题。抚养费纠纷常见的诉讼类型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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