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程某与被告赖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6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程某于2003年11月向法院诉请离婚。在庭审中查明,在程某与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2年12月,因旧城改造,程某婚前的一处房屋被拆迁,拆迁人以安置房一套对其进行补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该安置房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认识不一,分歧较大。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在2002年12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安置房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安置房是对程某婚前人个人房产进行的补偿安置房。该安置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属原告个人财产。
[解析]
本案处理的实质是如何认定该安置房的权利归属,涉及如何理解《婚姻法》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问题。
首先、从该安置房的来源方面分析:原告的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其物权消灭,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所以补偿的对象也必然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程某当然应成为该安置房的所有权人。
那么,是否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呢?我们先看一下《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以看出,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一个错误命题。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有范围的,专属于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样是一个原则。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要看来源,看人身关系,看是否为共同劳动成果。结合本案,程某取得的安置房,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归程某一方所有。
网友咨询:离婚案中女方单位集资房如何分割??
女方2000年在单位出6万元买的单位的集资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上市交易流通权。此房属于婚后购买。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分房产。请问法院会怎样判决?
孩子已年满18岁。
男方拿的钱很少,女方想通过法律程序要回全部房产(因要抚养孩子)。
婚姻帮律师解答:
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编结语:如果因其公民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被拆迁,夫妻即对房屋补偿共同享受权利,这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助长另一方不劳而获思想,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关于婚前房产被拆迁安置房是否归夫妻共有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