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
文飘今年40多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飘,认识了后来的丈夫李东。当时,李东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她同在一座城市工作,一来二往中,两人产生了感情,最后成了夫妻。随着儿子和女儿先后到来,家庭负担增重,李东辞职下海,到南宁经商。
文飘全力支持丈夫,将娘家留给她的一座房子卖掉,卖得30多万元交给丈夫作本钱。经过几年打拼,小有积蓄的李东将一家人全部带到南宁生活。在丈夫的劝说下,文飘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相夫教子。这样的幸福日子一直维持了十几年。
3年前的一天,一个朋友告诉文飘,李东与他的办公室文员小艳有暧昧关系,这触动了文飘的神经。在与丈夫几次大吵过后,他们婚姻也由原先的“平静”走向破裂。闹离婚时,李东很“大方”地对她说:“离就离吧,我们住的那套房子本来是一人一半的,就全归你了。”几经跟踪,文飘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还有好几处房产,但这些房产是否有其名字在内,她不得而知。今年5月份,她看到本报刊登的《邕城“第四者”专查“包二奶”》一文后,便找人帮忙。因为她要请“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一是查清丈夫在外面的“家底”,二是想捕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存在过错,自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但是,真到打起官司,文飘才知道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点评: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指出,如果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买的房屋,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张大义还说,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案例二:婚前按揭房婚后共还贷
无独有偶,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黄洁,最近也在为离婚房产分割犯难。
黄洁说,他们现在所住的房子,是丈夫在婚前通过银行按揭形式买下的,当时他才付了两成房款。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于2004年还清了房贷,房子也升值好多,现在值20多万元。
去年8月,黄洁拿了一笔钱回家给父母建房。此后,罗华开始数落她花钱太多,不再给她掌管“家庭财政”。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感情一步步走向破裂。
黄洁说,还清房贷后,房产证一直是丈夫保管,上面的名字也只有丈夫一个人。在她看来,两人既然已经结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可是在她不久前提起离婚诉讼时,惊讶地发现丈夫竟然背着她拿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多万元,还摆出一摞借条,说是他们做生意时向别人借的钱,共20多万元。这也就是说,就算把房子卖掉也不够还债,想分割房产更是难上加难。此案将在8月2日开庭。
点评:张大义说,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张大义表示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向银行贷的款应属于买房方的个人债务。
案例三:男方要争“娘家房”
还有这样一个案子,夫妻所住的房子,是由女方从其父母继承下来的,而在闹离婚时,男方称“房子我有出钱装修”,要求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张天与杨虹家住南宁市邕宁区。在办离婚过程中,他们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张天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杨虹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两人已共同生活6年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他称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房产.
杨虹则认为,虽然张天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张天一部分;另外,她与张天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张天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很难接受。
点评:张天的代理律师龚振中指出,依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杨虹与张天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张天无权对杨虹的房屋主张权利。关于张天提出的装修问题,杨虹可以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作出经济补偿。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分割
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一)首先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同时产权证上登记的张先生一人的姓名,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其次,虽然房屋登记在一人的名下,但是根据证据表明,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应该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小编结语: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婚姻房产纠纷问题作出了新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贷款首付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分割财产时,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登记方所有。关于婚姻房产纠纷案例的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