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婚同居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提高,在抚养、姓氏、监护、继承权等方面明显消除了与婚生子女的差别,但是非婚同居关系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子女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关于非婚同居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具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同居双方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当事人同居关系解除时,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其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同居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3)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制度准用于非婚同居,有利于促进子女的心理健康和亲怀感受的平衡发展,是子女成长和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证。
非婚同居的模式
非婚同居包括以下模式:
(1)事实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
(2)试婚模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3)老年同居模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非婚同居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婚同居的主体只能是无配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
(2) 因同居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所以非婚同居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这是非婚同居的与合法婚姻的本质区别。
(3)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并存在同居关系。这里仅指双方的生活形式是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4)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且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其他因素。
(5)非婚同居者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非婚同居行为毋须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即可。
(6)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同居行为不能有明显的间断。
【案情摘要】
2005年6月已有家室的陈老板与某公司的文员小丽发生了婚外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丽怀孕了。陈老板得知后忑忐不安并要求小丽尽快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小丽表面上同意,心里面却坚持要让小孩生下来,因为小丽认为,只有将孩子生下来,才能控制住陈老板,从而使自己一辈子衣食无忧。于是小丽借故请假去医院检查而直接去了机场,坐飞机回了自己的老家。此后,在老家产下一女婴。
一年后,母女俩回来找陈老板,要陈老板安排住处和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陈老板认为,当初我叫你把小孩做掉,你非得要生下来,一切后果应由小丽自己承担,故拒绝见面与支付抚养费。
无奈之下,小丽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板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8万元。
陈老板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举证期间向法院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否认该女儿为其所生。后当事双方均同意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孩系陈老板所生。
该案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小丽终于争取到了女儿的108万元抚养费。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呢?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小丽的女儿享有婚生子女的全部权利,故其有权向生父追索抚养费,其生父陈老板亦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2)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给付期限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的比例确定。第11第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
本案的抚养费是根据陈老板当年的总收入按每年60000元至18周岁为止共计108万元且一次性支付的。
小编结语:关于非婚同居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还有很多,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一下非婚同居的子女该怎样抚养问题,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