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假离婚”是否真能规避债务?
2013年5月10日,钱某经营购销公司生意时,欠下某公司货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钱某于2014年5月10日前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为规避债务,钱某与妻子王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钱某一人承担,财产全部归王某所有。后某公司向钱某催要该笔欠款时,钱某拿出一份离婚协议,称其与王某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全部债务由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房子都归王某所有。眼看还款无望,2014年10月17日,某公司将钱某和王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20万元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债务人与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庭经营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钱某与王某是在2013年6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6月30日办理的离婚手续。因此这笔债务是发生在钱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起诉时钱某与王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某公司仍可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钱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钱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只限于钱某和王某二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
【相关知识】假离婚逃避债务可行吗?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方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夫妻离婚债务的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判决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小编结语: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更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